何为“三虚一逃”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
来源:m88, m88.com 日期:2011-9-15 16:24:45 |
“三虚一逃”是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4种违法行为的简称。 1.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或年检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欺骗登记和年检机关,非法取得登记或年检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违法行为主体是申请人,即登记或年检的申请人;行为发生在申请登记或年检过程中;手段表现为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诈手段隐瞒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是市场主体。 2.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指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公司设立之前。 3.虚假出资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按公司章程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缴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行为方式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设立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 4.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概念含义和基本特征。 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此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行为方式是抽逃出资,包括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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